精神卫生法中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

最近心理学届尤其是从事心理咨询和治疗的同行们很关注最新通过的《精神卫生法》,涉及到心理咨询和治疗的条文如下: 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其实,也蛮奇怪的,本来这部法律公众关注的是主要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问题,但却涉及到了临床心理咨询和治疗。这部法律对心理咨询和治疗的限制很多,在该法通过之前,就有心理学界全力表达诉求,甚至在中国青年报、新快报上发表文章直接批评医院内的心理治疗注重开药。仔细看法律条文,有些限制确实让人感到难以理解,或许要等到最终司法解释吧。有几个问题不知以后如何执行: 1、心理咨询师不得诊断、治疗精神障碍 心理咨询师本身就不可以诊断精神障碍,因为不是精神科医生,不过,“精神障碍”这个词,学过变态心理学的人都知道,它不是狭隘的1600万的重型精神障碍(俗称精神病),更多的是超过1亿的非重型精神障碍(扬子晚报在今年的10月11日精神卫生预防日当天报道称平均每五个人就有一个精神障碍),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自知力完好的轻度精神障碍(如焦虑症、强迫症、恐惧症等神经症)患者,他们在社会、学校等非医疗机构获得了帮助,并且存在大量成功治疗好的案例,甚至有不少吃了多年药物治疗无效的来访者被咨询师给“咨询”好了的报道,像这样的情况,精神卫生法是否一律禁止咨询师接待,还是在精神科医生的配合下,有辅助咨询权利?(精神卫生法并没有说明心理咨询师不得咨询精神障碍,只是不能诊断和治疗)如是前者,恐怕存在不少不愿意到医院接受药物治疗,而无法求助的现象,个中原因很复杂。 2、心理咨询师不得从事心理治疗 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心理学家能够给出具有操作性的定义明确区分这两者的不同,即使有,也倾向于接待对象的不同,像大多数精神科医生所说的那样,心理治疗接待的主要为心理疾病(即精神障碍),甚至有医生认为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能否开药,这当然不具有说服力,因为精神卫生法本身就有条款专门指出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不能开处方。现在问题来了,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到底如何区分?如果没有一个易操作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的不严肃和大量的争议产生以及执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如果能明确区分,必须是非心理学或精神医学人士也能容易区分而没有争议,因为法律的威慑力要靠执法者来执行,而执法者未必都是专业人士。但据心理学家江光荣教授称“心理咨询和治疗的理论共用度占80%以上”,已经相当融合,比如精神分析疗法、认知行为疗法、求助者中心疗法、沙盘治疗、催眠治疗、暗示治疗等心理咨询师和治疗师采用的理论基本一致。一旦区分不合理,心理咨询师必将很容易违法或者说这个法律条款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 3、心理治疗应在医疗机构开展 这个条款很具有中国特色,曾经受到心理学界一边倒地反对,因为全世界还真没有一个国家要求心理治疗必须在医院开展,欧美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心理治疗主要在私人诊所。这样的规定无意于把心理治疗医疗化。真正的心理治疗跟医学没有任何关系,连著名精神科医生曾奇峰教授都说:“心理治疗是非药物治疗、是谈话治疗,这完全不需要具备医学背景。一百年前,精神分析运动开始之初,一些有医学背景的先驱,就为非医学背景人士进入精神分析领域扫清了障碍。遥想先辈胸襟,再看当下,无语”。或许中国的心理治疗可能有另一种含义。但真正从事心理咨询和治疗的一线人员,咨询师不可能不用到治疗(主
相关医生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