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视配镜原则

1. ≤3岁的小儿:如远视度数≤3.00D,无明显散光和屈光参差,可先不配镜;>3.00D, 部分矫正。  

2. 4-10岁其相应视力下限:

4-5岁:0.6;

6-7岁:0.7;

8岁或以上:0.9;

中低度远视,视力正常,可不配镜;

凡视力未达到上述视力下限,都应予以配镜,初次配镜度数不宜低于散瞳验光度数的1/2;

高度远视,可进行分次配镜; 

3. 10岁-30岁:中低度远视,裸眼视力正常,无任何视疲劳或调节紧张症状的,可暂不配镜;凡出现视物不清或视疲劳症状的,要进行适当的配镜;配镜度数不宜低于散瞳验光度数的1/2;如配镜后仍有视近不清或视疲劳症状,应增加度数配镜直至足矫;中高度远视,可分次配镜;调节紧张明显的,转屈光科; 

4. 30岁以上:中低度远视开始出现症状,如有症状予以适当配镜,并倾向足矫;如病人度数较高,或较难适应,可分次配镜;  

5. 远视合并调节性内斜视,不管远视度数如何,予以足矫配镜;若远视度数(或等效 球镜度)大于 6.00D,初次配镜,可先配 6.00D,以后再增加度数至足矫;  

6. 凡远视眼或远视散光的小儿配镜,须向家长解释开始戴镜时可能会比较模糊,一定 要坚持戴镜,适应后就能看清楚。 

7. 远视眼应如何戴镜:

I 10岁之前,远视配镜后应经常戴镜;

II 10岁之后和成人,若为低度远视,只在视近有疲劳症状,可只在看近时戴;中, 高度远视建议经常戴镜;  

8. 有屈光科或眼肌科意见的,按专科意见进行配镜。   

9.12岁以下小孩远视必须用阿托品散瞳,根据斜视、年龄、远视度数综合来确定配镜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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