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岁儿童眼保健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是一生中最重要的眼保健,因为它涉及到儿童视力发育的关键期,是一个人一生视觉健康的基础,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将使孩子的眼睛终身受益,否则可能会导致儿童盲目、低视力、弱视、立体盲或过早近视等视觉损害,但幼儿多无视觉损害主诉,因此幼儿家长及准家长们需熟悉儿童眼保健常识,并与眼科医生共同承担责任才能完成对幼儿眼保健的任务。

一 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出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生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体重儿,应当在出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 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泪溢;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球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8)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儿童卡通图形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儿童,都应当在2周及1月复查一次。

三 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1.早期发现,及时就诊: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2.注意用眼卫生:(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易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易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3)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经常到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

3.防止眼外伤:(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2)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3)儿童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

4.预防传染性眼病:(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2)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3)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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