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特殊人群抗菌药物的应用

五类特殊人群抗菌药物的应用 

新生儿及儿童

  1、新生儿及儿童身体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一些重要的组织、器官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一旦患有感染性疾病,应该注意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具有肾毒性、耳毒性的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6岁以下原则不用,6岁以上慎用),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等;

  2、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

  3、喹诺酮类药物对软骨发育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国内药界认为2岁以下患儿禁用;

  4、四环素类药物可导致牙齿黄染及牙釉质发育不良,不可用于8岁以下的儿童;

  5、磺胺类和呋喃类药物可导致新生儿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2月以下患儿禁用;

  6、新生儿感染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

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

  妊娠期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1、四环素类、喹诺酮类、抗真菌类药物等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应避免应用,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

  2、受妊娠后期高雌激素水平的影响,孕妇胆汁淤积,药物经肝脏代谢速度减慢,对主要经肝脏代谢的抗生素,其用药剂量应适当减小。

  3、妊娠期肝功能降低,负荷增加,对那些主要经肝脏代谢或对肝脏有损害的抗生素,如氯霉素、磺胺、红霉素酯化物、利福平等药物应禁用。

  4、妊娠期肾小球滤过率增加约50%,尿素、尿酸、肌酐等代谢产物排出增加,肾脏负担也相应加重,对主要经肾脏排泄的药物,如庆大霉素、多黏菌素等药物应慎用。

  5、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磷霉素等药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无致畸作用,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

  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且避免选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

老年患者

  1、服用经肾排出的抗菌药物,剂量要减少

  随着老年人各脏器功能的衰减,对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及排泄功能与青壮年明显不 同。抗生素在人体吸收以后,多由肝脏和肾脏解毒、排泄。老年人一旦患有感染性疾病,如果按一般常用量使用主要经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由于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药物自肾排出会减少,导致药物在体内蓄积,血药浓度增高,容易引起药物不良反应,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使用主要自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应按轻度肾功能减退的情况减量给药,可用正常治疗量的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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